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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变更)办事指南
2017-4-7 来源:市卫计委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二、申请条件

1、凡经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均可申请护士执业地点变更注册。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3)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三、申请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护士聘用证明》1份。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个单位只提供一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可在宜宾市政务服务大厅zwfwzx.yb.gov.cn查阅办事指南,到市政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正式提交申请材料。

(二)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现场办理、并制发《护士执业证》。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即时办理。(批量件2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护士执业证》

八、数量限制

九、联系方式

(一)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电话 0831-5108978  

市卫计委行行政审批科:0831-2316656   

(二)网址:宜宾市政务中心:zwfwzx.yb.gov.cn

(三)投诉电话:0831-5108855

十、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十一、办理地点

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街道叙府路西段13号(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十二、注意事项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由申请人签章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