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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2017-4-7 来源:市卫计委

 一、法定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部门签发。”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卫生部令第11号)。

(三)《住宿业卫生规范》

(四)《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五)《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六)《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二、申请条件

(一)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二)经营场所布局符合卫生规范的要求。

(三)卫生设施(清洗、消毒设施和程序)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和规范。

(四)具备健全的卫生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五)经营场所现场检测符合卫生要求。

三、申报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布局图(图纸规格≥A4纸,绘图面积≥13㎡×16㎡,并标明功能区名称以及长度和宽)。

(四) 建设项目设计、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合格的《现场勘验预约审查意见表》。

(五)公共场所合格的卫生检测报告或者评价报告。

(六) 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

(七)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八)工商预先核名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验的应提供《卫生许可证》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可在宜宾市政务服务大厅zwfwzx.yb.gov.cn查阅办事指南,到市政务中心卫生计生窗口进行现场预约。

(二) 材料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勘验。对提供资料符合要求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后符合条件的立即送交窗口受理人员办理证件,勘验后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建议,整改后再次勘验。

(四) 证件领取。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办(不含卫生现场审查时间,现场勘验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件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电话 0831-5108978  

市卫计委行行政审批科:0831-2316656

(二)网址:宜宾市政务中心:zwfwzx.yb.gov.cn

(三)投诉电话:0831-5108855

十、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十一、办理地点

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街道叙府路西段13号(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十二、注意事项

所交资料均用A4纸打印,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由申请人加盖公章。